新的第12b条将为各国根据联合国公约就自动数字服务的跨境支付征税协议进行谈判创造两种方式。一种选择是通过毛利税,税率由合同双方商定;第二种选择基于净收入和比例分配公式。
这些创新是否会在gamedev,SaaS和其他在线业务的背景下终结国际计划和税收优化的时代?
让我们一起考虑。
首先,我将给出文章草案的文字文本:
新的第12B条-
来自自动数字服务的收入1.在缔约国一方产生并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二,但是,来自缔约国的自动数字服务的收入也可以在产生该缔约国的缔约国并根据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该收入的实益拥有人是另一缔约国的居民声明,所征收的税款不得超过收入总额的____%(该百分比应通过双边谈判确定)。
3.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该款所述自动数字服务收入的实益拥有人可以要求发生自动数字服务收入的缔约国,将其从自动数字服务中取得的合格利润用于税收。按照该国国内法规定的税率纳税的年份。就本款而言,合格利润应为将受益所有人的利润率或其自动化数字业务分部的利润率(如果有)应用到从产生这种收入的缔约国。如果实益拥有人属于跨国集团,适用的获利比率应是与本条所涵盖的收入有关的集团或该集团业务部门(如果有)的比率。
4.在本条中,“来自自动化数字服务的收入”一词是指考虑到互联网或电子网络上提供的任何服务而需要服务提供商进行最少人员干预的任何付款。但是,术语“来自自动数字服务的收入”不包括符合第12A条规定的“技术服务费”的付款。
五,如果提供自动数字服务的收益的实益拥有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而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则第1、2和3款的规定不适用。自动化数字服务是通过位于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产生的,或者是在该缔约国另一缔约国中从位于该另一国的固定基地中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并且来自自动化数字服务的收入与以下方面有效地联系在一起: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或(b)第7条第1款©所指的商业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应视情况适用第7条或第14条的规定。
6.为本条的目的,在不违反第7款的前提下,如果付款人是该缔约国的居民,或者如果付款人是该缔约国的居民,则应将其视为来自该缔约国的自动数字服务的收入。是否有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缔约国中有产生付款义务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而这种付款应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承担。
七,就本条而言,如果付款人是该缔约国居民,并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则应认为该缔约国没有自动数字服务的收入。州或独立的个人服务机构通过在该州的固定基地进行活动,而此类费用由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承担。
8.如果由于付款人与自动数字服务收入的实益拥有人之间或两者之间以及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在考虑到支付给他们的服务后的收入金额超过了在没有这种关系的情况下付款人和受益所有人应商定的金额,本条的规定仅适用于最后提及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各缔约国的法律,对收入的剩余部分继续征税,并应适当考虑本公约的其他规定。
评论:
由于现代经济的快速变化,特别是在跨境服务方面,一个州的居民公司可以在另一州出售其服务,而无需在该州建立永久性机构或在该州没有任何实质性实体。经合组织/ G20基本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1:“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最终报告(2015年)表明,政府对数字服务提供商的不平等税收负担感到担忧。考虑到这些考虑因素,联合国专家委员会已将自动化数字服务的收入确定为一个较大的服务收入征税项目中的优先事项。
各国无法对非居民提供的自动数字服务的收益征税,这导致非居民提供者在某些情况下比家庭服务提供者具有税收优惠。例如,由美国供应商在美国提供的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的收入由美国按常规公司税税率征收(联邦一级的FIT为21%,州一级的SIT税)。相比之下,非居民供应商无需缴纳任何国家公司税,除非他们在美国拥有常设机构,并且可以以其居住国的低税率为其利润征税(例如,匈牙利9%CIT +市政税),或者根本不征税(如果我们谈论的是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其中0%来自分配前利润的CIT)。
《联合国示范公约》增加了第12B条,以使该条约缔约国可以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双边商定税率,对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自动数字服务的总收入征税。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选择第3条中规定的对净利润征税的程序,根据该程序,自动数字服务收入的实际所有者可以要求收入产生国对相关财政年度的合格利润按内部规定的税率征税。该州的立法。合格利润是指应用收入的实际所有者的利润率或其自动化数字业务分部的利润率(如果有的话)所获得的金额的30%,占所得收入所在州从自动化数字服务获得的年收入总额的30%。 ...收入的受益所有人或收入的受益所有人所属的跨国集团的获利比率应理解为年利润总额除以受益人或其所属集团或自动化数字服务业务分部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显示的年收入总额,视情况而定。
根据第12B条对来自自动化数字服务的总收入进行征税可能会导致过多或双重征税。但是,根据第23条(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减少或消除了付款可能要缴纳过多征税或双重征税的可能性。
就第12B条而言,自动化的数字服务收入是指对互联网上提供的任何服务的付款,这些服务需要服务提供商的最低限度人工干预。
根据联合国评注中概述的一般原则,以下服务被视为自动化数字服务:
- 互联网广告服务;
- 执行调解功能的在线平台的服务(市场);
- 社交网络服务;
- 数字内容服务(自动提供数字数据,包括计算机程序,应用程序,音乐,视频,文本,游戏和软件等);
- 云计算服务;
- 出售或其他疏远用户数据;
- 标准化的在线学习服务。
但是,术语“自动数字服务”不包括:
- 专业人士提供的个人服务(咨询和其他服务,其结果可通过Internet提供);
- 个人在线培训服务(通过Skype进行在线辅导);
- 提供对Internet或电子网络的访问的服务;
- 互联网上的商品和服务销售(电子商务),自动化数字服务除外;
- 广播服务,包括流媒体;
- 嵌入物理产品(“物联网”)中的复合数字服务
目前,仍然需要观察各国对联合国提案的反应,等待新的议定书和对现行双重征税条约的更改。敬请关注 ...